【花】評論
第58 條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一、受停業處分者。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者。四、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五、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者。
【Atticus】評論
選項(B)第 45 條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一) 目至第 (五) 目規定之金額繳足保證金,並改善業務。
【Sonia】評論
A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