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藥師法之規定,有關藥師執業執照,下列何者正確?
(A)經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6個月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B)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藥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C)經撤銷藥師執業執照未滿2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D)廢止執業執照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5279
統計:A(84),B(1332),C(93),D(105),E(0)

用户評論

張凱越】評論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者。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比較:藥師懲戒-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藥師證書→中央藥師執業執照→地方

smileching】評論

第二章  執 業第七條(執業執照的申請)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八條(禁給執業執照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者。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