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財產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知悉後得主動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B)於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C)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D)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8319
統計:A(356),B(40),C(46),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長照、安養、養護、護理之家

用户評論

【用戶】PO Chang Pa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老人福利法第13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老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前項所定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機關,得向就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於受監護或輔助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4 條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