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孟臻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長聘:全體教評會三分之二審查通過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用戶】fuyen52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40.公立和平國小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有15位成員,若李老師希望獲得學校長期聘約, 至少須經該委員會多少委員的審查通過後,才能如願? B (A)8人(B)10人(C)12人(D)14人 停聘, 不續聘 已經改法為 : 2/3 出席, 2/3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