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教育部(民91)頒制「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認為語言障礙是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的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對於語言障礙的狀況及鑑定標準如下:(1)構音障礙(2)聲音異常(3)語暢異常(4)語言發展遲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