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票據法第24條規定,匯票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B)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C)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D)未載發票人者,以交付人為發票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1,B:1,C:1,D:7,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nomi】評論

(D) 未載發票人者,以交付人為發票人法規名稱:    票據法第 24 條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