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th Ho】評論
第15條 (選舉人之資格)I 有選舉權之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II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Arvin Chiang】評論
如果要有自用住宅才能選舉 那就不用定18歲有選舉權利了
【Cathy Peng】評論
總統副總統是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