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關於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
(C)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
(D)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8965
統計:A(25),B(12),C(66),D(4),E(0)

用户評論

【用戶】Ping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第 46 條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用戶】Majie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II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6 條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C)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 民法 第 13 條I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III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D)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依民事訴訟法§45-1Ⅰ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可知(A)之論述「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係屬錯誤。(二)依民事訴訟法§46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可知(B)之論述「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係屬錯誤。(三)依民法§13Ⅲ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其嗣後離婚或婚姻被撤銷,亦不影響已取得之行為能力,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選項。(四)依民事訴訟法§49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可知(D)之論述「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係屬錯誤。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其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X;非無訴訟能力。而是要輔助人同意)(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者,於我國視為無訴訟能力(X;依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得有訴訟能力)(C)已經離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有訴訟能力(O)(D)無訴訟能力者,審判長不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X;補正期間,若恐久延致當事人損害,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