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l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第 11 條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據股東之聲請為下列何種行為:(A)命令解散 ~錯誤。→ 「命令解散」 由「主管機關」。(B)裁定解散 ~正確。→ 「裁定解散」 由「法院」。(C)合意解散 ~錯誤。(D)法院並無解散公司之職權 ~錯誤。~解析 :⊙公司法第10條 ( 命令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後 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四、未於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