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hui Chen】評論
100.12.28最新修正又新增了"失親校育",兩性教育改成"性別教育"。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4、15 條條文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元】評論
親家失婚,子多理性+其他。一、親職教育。
【丹玲(107台北市正取 謝】評論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50
【進擊的回台南甄甄(107桃】評論
同9F,103年修法變成9款 ------> 親家失婚,子多理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