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流氓恐嚇商場店家,郵寄信件內載:「若不交保護規費,回家路上要小心」等語,法庭上檢察官提出上開信件作為證明被告恐嚇店家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使其辨認」之規定調查
(B)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提示並告以要旨」之規定調查
(C)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宣讀告以要旨」之規定調查
(D)信件乃屬傳聞證據,不得進行證據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2322
統計:A(396),B(622),C(304),D(97),E(0)

用户評論

73jenny】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

fangda199112】評論

刑事訴訟法165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書證宣讀、告以要旨物證提示、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