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h5091】評論
記帳士法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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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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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