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han Chu】評論
漁業法 第20條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補充:本法所稱漁業權如左:一、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以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二、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三、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左列漁業之權:(一)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二)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三)以固定漁具在水深二十五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前項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
【劉沛均】評論
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30405003物權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稱為物權。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何瑞昇】評論
應該是說本質上不屬於物權,但因為現實社會的需要,而把漁業權的規定準用於一般物權的規定所以叫準物權
【林建民】評論
財產權又可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