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蔓蔓】評論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工具與程序,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輔導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其教育方案應保值最大彈性,不受人數限制,並得跨校實施。學校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之教學,應就其身心狀況,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
【朱怡蒨】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第 1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 賦優異學生加強輔導,應依其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予以特殊設計及 支援,並得跨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