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e】評論
第 4 條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 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
【Winfred】評論
資恐防治第5條:主管...
【Ann+】評論
資恐防治法第五條主管機關依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