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將三房兩廳的一層公寓出租給乙。乙為求有人分擔房租,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房間分租給丁和戊。未料丁戊並未按時繳交房租,丁還毀損房間地板與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丁、戊未繳租金,自己因此缺錢而也對甲欠繳 3 個月的租額,甲尚不得對乙終止租賃契約
(B)若甲、乙間並無得轉租之約定,則甲得以乙部分轉租為由,對乙終止契約
(C)乙無須對丁的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轉租房間給丁、戊後,與甲的租賃關係應仍為繼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0357
統計:A(4),B(102),C(8),D(558),E(0)
用户評論
【Damaris】評論
選項(A),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時,承租人遲付租金已逾兩個月,無論遲付原因為何,出租人甲可終止契約。選項(B),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由於租賃物為房屋,既然甲和乙之間並無反對轉租之約定,甲不可以乙部分轉租為理由,對乙終止契約。選項(C)民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因次承租人丁應負責之事由造成損害,承租人乙就此須負賠償責任。選項(D)承租人乙依民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轉租房屋,所以其與出租人甲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