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施行細則13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 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觀光旅館、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處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用戶】Kenny Ts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百貨商場 五百(B)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餐廳 三百(C)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博物館 五百(D)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