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無須列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中,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選任或解任董事
(B)董事之報酬
(C)公司合併
(D)變更章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5),B(10),C(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感覺B是四者中間最小條,重要性最低的,所以猜B。

【用戶】鍾政曄-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