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種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A)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B)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適用於該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
(C)依藥師法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D)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之交易行為,處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2),C(3),D(8),E(0)

用户評論

【用戶】地特上榜生,繼續拼特考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 釋字第 702 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