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86 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第 87 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劉吳乖】評論
感謝回答~
【Lin Houng】評論
在法院組織法...
【jing3274a】評論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