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幫大家整理法條第 54 條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4 條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第 73 條審判得不公開之。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第 29 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
【小銀】評論
少年保護官與少年調查官的差異,請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
【咪吼】評論
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