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mee K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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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憲法(無任期之規定)第 八 章 考試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第 84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