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上榜 大家加油】評論
好像只有和"憲法"有關的才會用到2/3,例如大法官釋憲2/3出席2/3同意;宣告牴觸憲法2/3出席1/2同意(法律和命令都用1/2),我是這樣記的啦!如果有錯請大家指正!
【(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評論
【關於無記名/記名投票之整理】立法院層級的選舉(詳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只有不信任案、覆議案、總統罷免案表決是採記名投票。(口訣:不信任父爸)。地方自治的層級(詳參地方制度法),則地方民意機關首長之選舉及罷免皆採記名投票(用李全教事件聯想即可)。
【betrayer627】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所以D可能是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