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雅亞】評論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契約→屬於行政契約這個還蠻常見的直接背起來,我也不清楚是哪個判決或釋字,待大神指點
【羽星彥宇】評論
(D)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契約屬於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21號判決 (部分內容節錄):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之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有一定之義務,此由教師法第3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同法第4章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處分。https://reurl.cc/OpVzQ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