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所明定的教師義務?
(A)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8996
統計:A(61),B(47),C(63),D(1522),E(0)

用户評論

Tsay Peyshan】評論

(D)為教師享有的權利

TT】評論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權利與義務都是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教師法 § 17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A)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B)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