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必須先辦理認許,並於認許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再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A)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
(B)子公司設立登記
(C)分公司設立登記
(D)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4391
統計:A(71),B(21),C(359),D(29),E(0)

用户評論

happyandsad】評論

公司法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Lan Lan】評論

公司法 第371條 (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修法)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