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下列何機關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股東
(B)公司
(C)監察人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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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股神】評論

:第 282 條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

Summer】評論

第 282 條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三、工會。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