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行為。下列何者構成本罪?
(A)變造銀行定期存款單上所載之金額
(B)偽造與某銀行所發行之外形相似空白支票
(C)偽造記載期限內將原物贖回之權利的當票
(D)變造執票人手中自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上的發票日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棒!】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EN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jin】評論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刑事判決:支票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當票之性質,僅係持以證明他人質物之關係,於期限內有將原物贖回之權利,屬私文書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