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一)刑法§121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2Ⅰ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副市長C具備公務員身分,透過中間人B收受400萬元之賄賂。(二)刑法§122Ⅲ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商A透過中間人B對副市長C行賄,可知A構成公務員行賄罪,而B構成行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A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