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
(A)立法委員以公費聘任之國會法案助理
(B)外交部部長所進用之機要秘書
(C)政府指派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
(D)懲戒法院法官之配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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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D)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C)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B)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A)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