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糾】評論
陸海空軍刑法 第64條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軍事審判法 第1條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綜合來看,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故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iloveyou82030】評論
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