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zYau H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用戶】Yufung S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筆記 見陳嘉陽(下)357
【用戶】Hsinyun Ch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其學創藝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