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魚】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節錄)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ciaratu916】評論
補充2F 愛作夢的魚上述第八款及第九款分別為"提案"與"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