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直轄市政府對於經議會議決之議員提案事項,如執行有困難時,得採行下列何一措施?
(A)應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B)應敘明理由,送請市議會覆議
(C)得敘明理由,報行政院協調處理
(D)得敘明理由,送請市議會覆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5
統計:A(1),B(2),C(0),D(1),E(0)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魚】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節錄)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ciaratu916】評論

補充2F 愛作夢的魚上述第八款及第九款分別為"提案"與"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