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81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題外話:不得不說,有些簡單的法條題就不用懸賞了,像這題就做得很好,沒懸賞。有很多超級簡單的法條題拿出來懸賞,經常看到有些人,根本沒做過這科,就看題目說是來自哪一法,直接複製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