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g-Lun Chia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九條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用戶】Sandy L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12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8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