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民國98年11月18日修正之「特殊教育法」,修正重點何者為非?
(A)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B)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家長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C)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百分之五。
(D)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3754
統計:A(97),B(120),C(275),D(69),E(0)

用户評論

【用戶】Yuhsuan W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百分之五此項並無修正,因為以前也是百分之五

【用戶】要加油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我還是看不懂XD

【用戶】eightcats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答案B的身心障礙,是指“本身”有身心障礙的家長嗎^^?

【用戶】柳宗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政府 百分之五 的條文內容 一直沒變過只有中央 很久很久以前是百分之三 98年以後才改百分之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