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祐謙】評論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人在和平(沒有強暴脅迫)、公然(不隱匿,以大家都看得見的情形)、繼續(持續)的情況下,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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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人在和平(沒有強暴脅迫)、公然(不隱匿,以大家都看得見的情形)、繼續(持續)的情況下,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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