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B)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C)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D)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成功,是一步一腳印努力出來】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仔仔】評論

採購法 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