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評論
第33條(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jjwang】評論
105年已調整為1.91%
【陳姿穎】評論
105年修正:單次給付達2萬元以上,扣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