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對象有獎金或執行業務等所得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其費率為: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四
(D)百分之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5678
統計:A(385),B(43),C(16),D(28),E(0)

用户評論

Betty】評論

第33條(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jjwang】評論

105年已調整為1.91%

陳姿穎】評論

105年修正:單次給付達2萬元以上,扣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