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兒童及少年之緊急安置,未取得法院裁定許可前,不得超過:
(A)48 小時
(B)72 小時
(C)96 小時
(D)120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8638
統計:A(61),B(594),C(5),D(1),E(0)

用户評論

paygan】評論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李欣祐】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