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lin Chuang】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21條】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MASERATI】評論
為何失蹤期間未執行職務可以領全部的本俸,應無功不受祿。不工作卻有錢可領,怪怪。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21條之立法理由:查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仍應照顧其基本生活。是以,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維持基本生活。至於復職人員薪俸之補發,雖於「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修正為俸級)。惟停職期間既發給半數薪俸,於復職補發時扣除之較為合理,爰明定之。另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亦有規定,因與公務人員俸級權益有...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1條 (停職人員薪俸之發給)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年功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