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 Li】評論
第233條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郭峻豪】評論
得不經,不得經wtf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第229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D)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
【洪敏欽】評論
不得經、得不經 =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