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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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央銀行令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9915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生效。附「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六、結匯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免填申報書,且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惟銀行業應注意並預防結匯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其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銀行業得於查驗結匯人身分文件後,逕行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