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緯玲】評論
特教法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迷雨隨行】評論
鑑輔會名稱變動
【Chiungyi Huan】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
【S級教師】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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