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a-加油!明年106】評論
訴願法第九十六條定有明文:「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故本案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要求其重為處分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意旨,原則上除非涉及事證調查,發現新事證得為維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外,否則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a123229a】評論
回七樓訴願無理由直接駁回 就不會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樓上題目在問有理由噢... 你這樣說是沒錯但點不一樣
【Jamie Lo】評論
訴願有理由仍可為重複內容處分,但是以法有明文為限。另外,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