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關於訴願有理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訴願機關原則上應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對於課予義務訴願,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處分機關速為處分
(C)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一律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D)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0774
統計:A(921),B(955),C(6443),D(620),E(0)

用户評論

NaNa-加油!明年106】評論

訴願法第九十六條定有明文:「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故本案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要求其重為處分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意旨,原則上除非涉及事證調查,發現新事證得為維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外,否則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得重為相同內容之處分。

a123229a】評論

回七樓訴願無理由直接駁回  就不會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樓上題目在問有理由噢... 你這樣說是沒錯但點不一樣

Jamie Lo】評論

訴願有理由仍可為重複內容處分,但是以法有明文為限。另外,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