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訴願法第81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李○葦】評論
題目是問訴願管轄機關可能作成之決定類型? (C)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另為處分 <=可能之一(所以無爭議)
【周柏龍】評論
我是把(B)確認原行政處分無效 當作確認訴訟的先訴程序然後確認訴訟又不用先經訴願 故答案是B
【a123229a】評論
確認 給付訴訟 不須經過訴願即可行使撤銷 課予義務訴訟 才需經過訴願先行程序另外經過聽證做出的行政處分 也可免除訴願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