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總預算案,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 關於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B)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得暫時先予動支,如立法機關審議後有所刪減,再由行政機關調整 支應
(C)非新興資本支出或新增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D)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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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s】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

hollo0807】評論

第 40 條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