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縣(市)議會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縣(市)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縣(市)政府應依該決議辦理之
(B)縣(市)總預算案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時,新增科目之預算得經內政部同意後先行動支
(C)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2 個月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逕為決定之
(D)縣(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時,得由議長提經大會決議延長 會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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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紫芋(111地特四等一般民】評論

(C)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2 個月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逕為決定之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 第 4 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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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縣(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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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A)  縣(市)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縣(市)政府應依該決議辦理之應改成地方制度法第41條 第3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