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紫芋(111地特四等一般民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2 個月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逕為決定之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 第 4 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看完整詳解
【用戶】費歐娜普考上榜拚高考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補充:A) 縣(市)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縣(市)政府應依該決議辦理之應改成地方制度法第41條 第3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用戶】紫芋(111地特四等一般民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2 個月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逕為決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 第 4 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