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晴】評論
獨立性程度的公平個人權利權威的分享和回應。
【小晴】評論
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一)依據羅聖朋的看法,此一途徑主要著眼點,在於:1.建立公平的裁決與化解衝突爭議的結構;2.透過抗辯的程序以確保對立的雙方有一公平的論域;3.化解衝突過程中,可運用協商、調解、仲裁和另類的爭議化解。(二)法律途徑的行政組織特徵為:1.獨立性:行政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應具有獨立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2.委員會的形式:當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其組織設計的形式大都是委員會,而非首長制。3.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4.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聽證的檢察官或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再者,行政法官享有豁免於機關的績效評鑑,甚至他...
【郭晋安】評論
呵呵,另類衝突化解真是天書,不曉得在說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