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Dou-Sheng Mao】評論
大法官應該是希望都不要罰,不然就不會要求地方成立性交易專區了。
【Wilson Wang】評論
宜蘭的年輕法官 申請釋憲的 沒記錯的話